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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电声器件制造工》国家职业标准正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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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是针对"业余"人员的,"野兔"们都有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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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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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电声器件制造工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
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了电声器件制造工等
2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电声器件制造工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电声器件制造工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6-08-02-07 电声器件制造工  试行 
  2 6-08-04-0 光传输设备调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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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颁布日期】:2007-4-16
【法律文号】:(劳社厅发[2007]10号) 【执行日期】:2007-4-1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劳社厅发[2007]10号)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关于印发电声器件制造工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了电声器件制造工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电声器件制造工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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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

[ 来源: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更新时间:2007-8-6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向电子行业职业技能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对其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法规、政策和国家电子行业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受部人事司委托负责全国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和技术方法的指导,并承办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职责:

(一) 对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 对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被鉴定人员资格审查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

(三) 受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 对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托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第六条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考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

第七条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配备由上级或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派的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过程中,应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或经派出机构直接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九条 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后,应填写《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以下简称《督考报告》)。由鉴定机构将《督考报告》报质量督导员派出机构,并报各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部中心备案。

第十条 部中心适时组织质量督导员对各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并实施现场调查。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各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支持、配合质量督导员开展工作,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供请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 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 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 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纳、不予改进的;

(四) 弄虚作假、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 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 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行为的。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 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 从事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四) 服从安排,能按照派出机构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员由各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发。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的培训。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试题试卷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统一编制。

第十八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各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请部中心批准,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 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 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三)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 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 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全国统一网络化管理。部中心定期将电子行业质量督导员相关情况及工作情况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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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样式)

             被督导鉴定站名称:

基 本 信 息

督 导 员 姓 名

督导员工作单位

委 派 单 位

督导内容

执行情况

(一)试卷的使用情况

1.试卷来源

o传真清样;o网络发送清样;o受部中心委托编制并经审核采用。

2.试卷的印刷

o部中心提供标准试卷 ;o在指定的印刷厂监印;o由鉴定站印刷并有专人监印;o鉴定站复印。

3.试卷的运送

o由两人以上专人运送;o由一人运送;o邮寄。

4.试卷的交接

o由专人交接并签名、封存;o由专人交接未签名、封存

5.试卷的使用

o试卷在考场现场拆封;o试卷未在考场现场拆封。

6.试卷质量分析

1.考试内容与标准要求关联度

o考试内容全面且符合本职业标准要求;o考试内容基本反映本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o考试内容与标准规定内容相差较远

2.考试内容与当地实际关联度

o基本符合;o大部分符合;o相差较大;

3.难易度分析

o难度适中;o较难;o较易。

(二)考场

1.考场准备

准备依据

o完全按技术标准通知单;o有部分调整;o没有按技术标准通知单。

场地准备

o良好;o一般;o较差;o混乱。

设备、仪器准备

o全且符合要求;o一般;o较差;o混乱。

人员安排准备

o人员充足、分工合理;o人员少且分工不合理

2.鉴定现场情况

1.鉴定对象安排

o鉴定结束者和未鉴定者有效隔离;o鉴定结束者和未鉴定者没有采取措施分开。

2.考场秩序

o良好;o一般;o较差;o混乱。

(三)考评人员情况

1.考评小组

o按要求组建;o由站长指派;o无考评小组。

2.考评人员资格

o完全符合;o部分人员符合;o均不符合。

3.考评情况

o考评员佩戴胸卡,严格遵守考评守则;o没有严格遵守考评守则。

(四)被鉴定对象的资格审查

1.经过审查

o按申报条件严格审查;o审查不严格。

2.未经过审查

o由于工作人员疏忽;o鉴定站未安排。

(五)实操考试

1.场次的确定

o抽签决定;o人为安排;o考生自愿。

2.位置的确定

o抽签决定;o人为安排;o考生自愿。

3.测评打分

o按要求独立打分;o全部考评员的综合意见;o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4.考核分数的处理

o鉴定后及时整理、汇总成绩;o鉴定后未及时整理、汇总成绩。

(六)出现技术问题后的处理方式

1.现场处理方式

o由考评小组组长按有关规定现场处理;o由站长处理;o由考评人员协商解决。

2.处理结果

o如实记录并上报;o没有记录。

(七)其他情况

督导员签字:       督导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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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
[ 来源: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更新时间:2007-8-6     ]
【字体: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为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 [1993]134 )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 [1999]98 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 [1999]29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与规定

  1.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申报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和技术等级。职业(工种)名称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名称 , 申报新的职业名称或更改职业名称必须书面报请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批准。

  2. 申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必须以书信形式或电子邮件(邮址: DZJDZX@ceosta.org )形式向部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鉴定的工种、等级、人数等。

  3.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考生考试的试题,应从部中心的题库中提取。如部中心题库无试题,可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拟命试题二至三套,报中心批准审核,并由其确定考试试题。

  4. 在申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时,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整理照片时应按考务软件自动生成的鉴定合格人员名册中的级别,工种、序号分别排列包装好,连同考生填写完整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考生报名登记表及鉴定合格人员名册等资料一并寄交部中心。

  5. 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时,还应提交鉴定对象的业务论文和工作业绩的总结,及行业专家对其论文评判的结论性意见。

  6.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使用统一配发的考务管理软件录入考生相关信息,并通过考务软件生成电子版将信息传递到部中心指定的电子邮箱里。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1. 部中心应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成绩及鉴定合格人员名册等进行认真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和鉴定机构联系沟通。审核无误后,由部中心考务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制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 部中心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报考生的照片及相关资料全部到位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完成证书的制作工作。打印、制作完毕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刻邮递给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并委托其颁发证书。

  3. 由于部中心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打印、制作上的差错,责任由部中心承担;由鉴定机构造成的录入错误带来的差错,责任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4.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部中心考务部门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时出现的问题可直接向部中心的领导反映或向信息产业部人事司投诉。对此,我们将在十天之内给予认真答复。

  5. 证书的查询:原则上证书发放到考生手里一个月后,便可上网查询。网址: www.seosta.org

  三、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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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 来源: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更新时间:2007-8-6     ]
【字体: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为了加强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提高考评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积极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 [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及《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司字[1997]52号)和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  考评人员申报条件与资格取得

  1.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2 .考评人员分为两个等级:考评员、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3. 申报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应具备的条件

  ( 1) 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 2) 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儆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 3) 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员

  a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b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c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四年;

  d大学专科毕业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六年。

  (4) 取得考评员资格 ,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术,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高级考评员

  a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b具有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

  c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六年;

  d大学专科毕业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

  4.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人员,需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填写《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 1),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和各鉴定机构审核后在表中相应的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同意后,方能参加部中心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

  5. 申报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的人员必须参加部中心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培训后对其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  考评人员的职责与任务

  1. 考评人员受部中心的委派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工作;

  2. 在考核鉴定前,须熟知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和评定标准。

  3. 负责对知识考场的设置和对环境等条件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操作试题的要求,制定实际操作考核的考试方案并做好技能考核场地、设施、器材工具等项的核查、检验。

  4 .严格按照评分程序和评分标准评阅理论考试试卷和测评实际操作技能,逐项打分,准确、独立地做出评审鉴定结果,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5 .负责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纪律,对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评记录上。

  6 .鉴定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如实撰写考评报告,并在规定日期(十天)内交职业技能鉴定站存档。

  7. 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鉴定部门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合理化建议。

  8.当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部中心申诉,部中心将依法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  考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1. 部中心委托各鉴定机构负责管理及调配所需的考评人员。每次考评鉴定前,要成立考评组,指定具备有评判水平和组织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的考评人员为组长,全面负责本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实行组长负责制。

  2. 对考评人员实行聘用制,职业技能鉴定站要与考评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由鉴定站对其思想素质、考评能力,实际考评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符合续聘条件的,根据需要培训和换发证卡;聘用期满,不能再续聘的自行解除其资格,并收回原有的证卡。

  3. 考评人员在同一单位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人员实行轮换制,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4. 各鉴定机构要建立考评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资格申报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聘任合同书》(见附件 2)、《考评记录》(见附件3)、《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评议报告表》(见附件4)。

  5. 各鉴定机构要建立年终总结考核评议制度。每年年终,各级鉴定机构在总结工作时,应加入对考评员工作评议的内容,填写《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年度考评评议报告表》,按 10-15%的比例评出优秀考评员上报部中心。

  •  考评人员的纪律与奖惩

  1.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时须佩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履行考评员职责,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和保密规定,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威性。

  2.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主动回避对其亲属、朋友、师生、师徒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时不得掺杂个人感情,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受鉴定对象的贿赂。

  3. 独立完成考评任务,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影响,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的要求,对有争议的鉴定结果须集体复核裁定,考评人员不得私自更改鉴定结果。

  4. 对模范执行鉴定规章制度,在考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考评人员,在年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奖励。

  5. 对在考评工作中违反鉴定规章制度,弄虚作假,影响职业技能鉴定声誉的考评人员,鉴定站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五 .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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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申报表

  附件 2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聘用合同书

  附件 3 考评记录

  附件 4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评议报告表。

附件 1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资格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近期
二寸
免冠
照片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及时间

所学专业

学历

学位

职称

职务

现工作单位

部门

联系地址、邮编

电话

本人简历

推荐
单位意见

主管
部门意见

鉴定
工种

鉴定成绩

理论成绩

实际成绩

电子行业
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
中心意见

证书编号

 

附件 2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聘任合同书

 

 

  鉴 定 站 (甲方):

 

  考评人员 (乙方):

 

 

  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章制度和信息产业部有关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共同履行。

  一、聘任 为本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评分标准评定鉴定成绩;

  2.有权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获取考务报酬;

  3.对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乙方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规章制度和信息产业部有关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2.在职业技能鉴定站授予和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3.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考核大纲);

  4.掌握本职业(工种)的鉴定方式和方法;

  5.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守则、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

  6.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达到各项要求;

  7.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鉴定站负责人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乙方的工作任务

  1.负责考场场地、设备、仪器的检查及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2.按照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现场监考;

  3.按照要求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现场考评;

  4.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

  5.协助鉴定站工作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6.每次鉴定结束后,写出工作小结及对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的意见。

  六、甲方的责任

  1.根据乙方的工作量支付考务报酬;

  2.为乙方开展鉴定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按照考评人员有关管理办法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

  4.乙方聘任合同期满,对其进行任期综合评价,上报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七、聘任合同的续订、中止和解除

  1.聘任合同期满即终止。若经考核评议,甲方同意续订合同,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2.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a连续3次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b不遵守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后果严重的;

  c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相应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和补充;

  2.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厅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调解;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报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续 订 聘 任 合 同 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续订本聘任合同。续订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变更合同内容:

  增加合同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3

考 评 记 录

考评员
姓名

性别

证件
号码

考评
时间

考评
地点

考评
工种


考评员签名 :

年 月 日

 

 

附件 4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年度考核评议报告表

姓 名

性 别

职 称

证件号

工作单位

电 话

考评员

工 种

考 评 资

格 期 限

年度内参加考评次数

参加考评任务的具体时间

年度内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情 况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证明人

年 度 个 人 总 结

 

 

 

 

 

 

 

 

 

 

鉴定站意见

考评员是否被投诉?次数?原因?

考评员是否有违纪违规现象?处理意见?

考评员是否受到表彰及奖励?时间,内容?

所在鉴定站的评议(优、良好、一般)

站长: 盖章

年 月 日

省信息产业厅(或主管单位)的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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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 来源: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更新时间:2007-8-6     ]
【字体: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实施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3]2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是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统一公布并授牌的承担对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强化训练的企业、科研院所或学校。

  第三条 申报建立培训基地的条件:

  1、具备培训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的场地、仪器和设备;

  2、具备培训高技能人才的师资力量;

  3、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分管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4、有对高技能人才进行培训的完成方案;

  5、有接受培训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四条 申报培训基地的程序:

  1、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或学校向各省、市、自治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各省、市、自治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申报条件选定培训基地后,报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审核;

  3、经部中心审核确认后,报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统一公布并授牌。

  第五条 培训基地的职责:

  1、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制定实施本培训项目的具体方案、年度培训计划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2、在培训领域中推广新技术、新技能、创新培训形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强化培训效果。

  3、加大教研教改力度,积极推进教学创新工作,建立与高技能人才培训相适应的培训体系。

  4、利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平台,为高技能人才创造良好的培训条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

  5、加强与企业、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同行业之间的技能培训学术交流活动。

  6、把高技能人才培训与推荐就业结合起来,在推荐就业工作中采取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实行优先推荐就业的政策。

  7、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信息和企业用工情况的收集、预测、分析,提高高技能人才培训的针对性、减少盲目性,确保培养出来的高技能人才符合信息产业的最新发展方向。

  8、构建开放的、灵活的、多层次的、多形式的办学制度,为社会上想获得某种职业技能、想转换职业岗位、想提高岗位职业技能的人提供服务。

  第六条 各地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由各地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国资委直属大型电子企业、科研院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由部中心负责管理。

  第七条 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省、市、自治区和联系城市成立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企业、科研院所和学校的沟通联系工作。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要成立或落实相应工作机构,推动培训项目、内容、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企业、科研院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主要任务:

  1、 通过技能培训形式,实施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四新”技术技能培训、技能提高培训等;

  2、组织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同业交流和绝招绝技观摩活动等,表彰奖励技术能手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

  3、发挥培训资源优势,承担中小企业职业培训任务,为培训机构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

  第九条 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招收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备条件的中级技术工人,开展高级技工学制教育。

  2、面向社会开展企业在职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市场求职人员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

  3、面向高职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尚未就业的人员开展技能强化训练。

  第十条 企业、科研院所培训基地和学校培训基地,要在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部中心的指导下,在各地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摸索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模式等方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为企业和学校培训基地提供行业发展及人才需求信息等相关服务,促进培训基地为本地区其它企业和学校起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 各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站要依托培训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要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中涉及的教材、题库、师资培训、考评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优先办理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资格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培训基地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新闻发布会、总结表彰会,以此推动基地培训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建立培训基地年检评估制度,加强对培训基地的监督与管理。培训基地每年底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后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一式二份分别上报部中心和各地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各地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每年对培训基地的工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的培训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成果情况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其是否继续保留培训基地的资格。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管理实行进退机制。凡评估考核不合格,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没有开展培训活动的取消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资格,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或学校采用替补制的方法,由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部中心,并由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在部中心召开的年度工作会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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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 来源: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更新时间:2007-8-6     ]
【字体: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为逐步实现对各级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 [1993]134号)和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  职责与任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在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的组织指导下,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鉴定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与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标准,执行部中心的有关规定,保证鉴定质量;

(二)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经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三)负责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四)负责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五)负责汇总鉴定考核成绩,并报部中心备案;

(六)协助部中心办理证书,并负责将职业资格证书发给鉴定合格者;

(七)负责向部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组的工作做出评价;

(八)负责鉴定信息统计和咨询服务的工作;

(九)参与推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竞赛活动;

(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规、规章,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部中心的监督、检查、指导。

•  条件与标准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检验仪器和基础设施等;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合格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四)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 原则与审批

(一)建立原则: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必须符合本 办法第二项所规定的条件,其职业技能鉴定水平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同一工种鉴定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结构、劳动生产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不宜多设、滥设。原则上一个省、市只设一个职业技能鉴定站(大型企业集团,科研院所除外)。

(二)申办手续:凡具备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的企 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工学院、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均可由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后,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

(三)审批程序:部中心对申办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则,采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竞争、择优定点的方式,实地考察后提出意见报部人事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明确鉴定工种的专业范围、等级,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标牌、印章和考务管理软件。

•  领导与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在部中心的组织、协调、指导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站长负责制;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包括:各省、市、自治区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省、市、自治区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职业技能鉴定站下设的各报名点接受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领导,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指导下开展报名等项工作;由部中心授权的各 IT直属机构直接在部中心的组织、协调、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国资委直属各大型企业、部分高校及科研院所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直接接受部中心的指导。

(三)在平时的鉴定工作中部中心随时抽查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如发现异地办证、变相贩卖证书、未经请示超范围鉴定、降低鉴定质量标准等违规问题,部中心有权立即停止该鉴定站的工作,并由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部中心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写出书面报告,申请撤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印章由部中心制发或根据部中心的统一要求刻制,其用途限于 :

1、考生资格审查的确认;

2、准考证的确认;

3、考试成绩通知书及向部中心作出鉴定报告用印;

4、向主管部门呈报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报告用印;

5、其他技能鉴定事务用印,除此不得做其他用途。

(五)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1、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规定合理收费、按时缴费,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费用支付项目包括: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场地、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工具、检测、培训、命题、阅卷、考评、考务、发证等;

3、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收支情况应独立建帐,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违反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有关部门有权没收 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年检与评优

  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年检评估工作由部中心统一组织进行,年检结果由部中心核定后在部中心召开的全国年度工作会议上公布。凡通过年检并被评为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在年度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凡工作业绩平平,没有作出成绩或问题较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限期整改;对在工作中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一年没有开展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部人事司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取消其鉴定资格。

(一)年检时间:

1、职业技能鉴定站对报名点的年检时间定于次年一月上旬前完成;

2、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自检即部中心对职业技能鉴站和IT直属鉴定机构的年检时间定在次年的一月底前完成,同时向部中心上交年检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做好部中心的抽检准备工作。

(二)年检内容:

1、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2、场地、设备、检测手段是否符合要求;

3、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符合标准;

4、考务工作计算机化管理的程度;

5、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6、执行考核计划,考试标准是否严格、公正;

7、考核鉴定收费是否按批准的标准执行;

8、考核档案资料、记录是否完整;

9、社会各方面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如何等。

(三)年检方式:

1、年检工作按照“上级核查下级”、“自检与抽检”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到级级鉴定、层层把关(即: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评估报名点、职业技能鉴定站对自己工作的检查评估及部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抽检评估)。

2、各级鉴定机构年检评估采用看、听、访的形式

看:主要是审查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鉴定的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并建档,鉴定场地及设施的配备是否完整以及管理是否良好有效;

听:主要是听取鉴定站负责人介绍开展鉴定工作的汇报,听取所聘任的考评人员及鉴定对象对鉴定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访:走访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了解职业技能鉴定站接受指导和监督的情况,以及对鉴定站的正反两方面的反映。

3、年检情况采用书面总结和填写评 估检查项目表的方式 , 一式二份上报部中心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评估检查的具体项目(见附件 1)《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项目表》

(四)评优条件:

  参加评选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规章制度、基础设施及人员配备等方面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认定标准所要求的;

2、依据年检评估表,自查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并与审核结果一致的;

3、全年鉴定人数在电子信息产业名列前茅的;

4、在开展鉴定工作中有突破,创新的。

(五)评选程序:

1、职业技能鉴定站将参加评选材料报所在地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2、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上报部中心;

3、部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终审结果。

  上报材料包括:

( 1)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2份;

( 2)《全国电子行业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评选申报表》2份; (见附件2)

( 3)《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检查项目表》2份;

( 4)职业技能鉴定站年度鉴定工作质量督导的工作总结1份。

(六)表彰奖励

  部中心在年度工作会议上对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颁发“全国电子行业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奖牌,同时对该站站长颁发“全国电子行业优秀 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荣誉证书。

•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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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检查项目表》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检查项目表
 

评估项目及
分 值
项目分解
评 估 内 容 及 评 分 标 准
自查或评估得分
一、基本制度及队伍建设情况( 13分)
规章制度建设( 8分)
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守则、财务管理制度、考务规则、档案管理制度、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并严格执行,得 8分;制度不健全的,得5分;无规章制度的,不得分。
管理队伍建设( 5分)
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包括站长、财务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得 5分;缺1项指标的,得4分;缺2项指标的,得3分;缺2项以上的,不得分。
二、基本设施建设( 20分)
办公地点 6分)
有常设办公地点,面积在 20平方米以上的,得6分;不足20平方米的,得4分;没有办公地点的不得分。
鉴定场所( 7分)
有符合鉴定职业(工种)要求的鉴定场所,并能够同时满足 20人以上进行鉴定的,得7分;不能满足20人鉴定的,得5分;无鉴定场所的不得分。
鉴定设备、仪器( 7分)
有符合鉴定职业(工种)相应等级所需要的检测工具、仪器,并经定期检验合格,能够同时满足 10人鉴定的,得7分;不能同时满足10人鉴定的,得5分;无鉴定所需要的检测工具、仪器的,不得分。
三、考评人员的聘用管理( 10分)
•  对考评人员实行聘用制得 3分;
•  建立考评人员档案的得 3分;
•  年度对考评人员考核评定的得 4分。
四、鉴定工作开展情况( 13分)
•  按时上报并完成鉴定计划的得 3分;
•  本年度较上年度鉴定人数增加 20%以上的得4分;
•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规章开展鉴定工作的得 3分;
•  年终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上报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得 3分。
评估项目及分 值
项目分解
评 估 内 容 及 评 分 标 准
自查或评估得分
五、考务管理情况( 12分)
•  按时公示鉴定公告,组织报名的得 2分;
•  考试前报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的得 2分;
•  按有关试卷管理规定,使用试卷的得 2分;
•  按评分标准评分,没有投诉的得 2分;
•  严肃考场纪律,未出现管理疏漏的得 4分。
六、证书管理情况( 8分)
•  按证书管理方法考生数据如实录入并无差错的得 4分;
•  合格人名单、照片(按序号排列)申报表递交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得 4分。
七、鉴定档案管理情况( 8分)
•  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专门的档案室(柜)的得 4分;
•  档案事理清楚,存放有序规范,各种资料齐全的得 4分。
八、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8分)
严格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财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使用统一票据收费,开支合理,得 8分;执行了收费标准,没有使用统一票据的,得4分;超出收费标准,帐目不清或无帐目的,不得分。
九、社会效果( 8分)
社会对鉴定站评价高,鉴定对象反映好,深受用人单位信赖,得到主管部门认可的,得 8分;以上反映一般的,得6分;社会反映不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鉴定对象反映较差的,不得分。
评估总得分

评估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 《全国电子行业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评选申报表》
全国电子行业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
评选申报表(样表)

鉴定站名称
站长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批准设立时间
自查得分
评选年度内
鉴定人数 / 次数
评选年度内
鉴定工作
情况总结
(可另附页)
本地区信息
产业主管
部门意见
信息产业部
人事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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